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建設項目 | 安全預評價 | 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 請 |
(1)非煤礦礦山 | √ | √ |
(2)生產、儲存危化品 | √ | √ |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 | √ | √ |
(4)金屬冶煉 | √ | √ |
(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 | √ | 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 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
(6)其他建設項目 | √ | |
除了上述6類以外 | 綜合分析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應急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
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應急管理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應急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
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驗收評價不得與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機構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