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有效期介紹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 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 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 報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
施工許可證有效期介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