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