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規定介紹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化暴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規定介紹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化暴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