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得少于30日,不超過1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①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②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③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④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一)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二)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