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職工孕期及產假的規定介紹3.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話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
二、女職工孕期及產假的規定介紹
3.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話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2) 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4.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對哺乳未滿 1 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彩,1 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
5.產假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懷孕滿4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