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1) 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 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法學上通常將行政處罰的種類分為四種
(1)人身自由罰。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2)行為罰。又稱能力罰、資格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3) 財產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銷毀違禁物品等
(4)聲譽罰。如警告、通報批評、剝奪榮譽稱號等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D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2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程序法定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權利保障原則(陳述權、申辯權、行政復議、訴訟、提出行政賠償權)
5.一事不再罰原則: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