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塔式起重機的制造單位未作特殊申明時,應能在以下條件下安全正常使用:
(1)工作環境溫度為-20~+40℃。
(2)海拔高度1000m以下。
2.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操作要求:
(1)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位器、行走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 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安全裝置有失靈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2)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在吊物荷載達到額定載荷的90%時,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 物件綁扎情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固。
(3)塔式起重機使用高度超過30m時應配置障礙燈,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50m時應配備風速儀。
(4)塔式起重機的檢查與維護保養要求:重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應留有記錄,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