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裝備。使用進口的個體防護裝備,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2.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配備的個體防護裝備應當與作業場所的環境狀況、作業狀況、存在的角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適應,應與作業人員相適合,且個體防護裝備本身不應導致其他額外的風險。
3.用人單位配備個體防護裝備時,應在保證有效防護的基礎上,兼顧舒適性.
4.需要同時配備多個個體防護裝備時,應考慮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確保防護有效。5.用人單位應對其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臨時聘用人員、接納的實習生和允許進入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