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