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穩定性。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不應存在按規定使用機床時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
(2)機床外形。可接觸的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銳邊、尖角和開口;機床的突出、移動、分離部分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產生磕傷、 碰傷、劃傷、剮傷的危險。
2. 運動部件
(1)纏繞、吸入或卷入等危險的運動部件和傳動裝置應予以封閉、設置防護裝置或使用信息提示。通常傳動裝置采用隔離式防護裝置,保護區域較大的范圍采用防護柵欄。
(2)凡在作業上方有物料傳輸裝置、帶傳動裝置以及上方可能有墜落物件的下方,應設置防護廊、防護棚、防護網等防護。
(3)運動部件與運動部件之間、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不應存在擠壓危險和剪切危險,否則應限定避免人體各部位受到傷害的最小安全距離或按有關規定采用防止擠壓、剪切的保護裝置。
(4)運動部件在有限滑軌運行或有行程距離要求的,應設置限位裝置。
(5)對于有慣性沖擊的機動往復運動部件,應設置緩沖裝置。
(6)對于可能超負荷(壓力、起升量、溫度等)發生部件損壞而造成傷害的,應設置超負荷保護裝置。
(7)運動中可能松脫的零部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緊固,防止由于啟動、制動、沖擊、振動而引起松動、脫離、甩出。
(8)對于單向轉動的部件應在明顯位置標出轉動方向,防止反向轉動導致危險。
(9)運動部件不允許同時運動時,其控制機構應聯鎖,不能實現聯鎖的,應在控制機構附近設置警告標志,并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3.夾持裝置(刀具夾持裝置)
(1)夾持裝置應確保不會使工件、刀具墜落或甩出,限定其最高安全速度或轉速。
(2)機動夾持裝置夾緊過程的截止應與機床運轉的開始相聯鎖;夾持裝置的放松應與機床運轉的截止相聯鎖;機床運轉時,工件夾緊裝置不應動作;未達到預期安全預緊力時,工件驅動裝置不應動作。工件夾緊力低于安全值或超過允許值時,工件驅動裝置應自動停止。
(3)手動夾持裝置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危險墜落或甩出,防止擠壓手指等危險。
4.平衡裝置
(1)與機床部件及其運動有關的配重,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如將其置于機床體內或置于固定式防護裝置內等,并防止配重系統元件斷裂而造成的危險。
(2)移動式平衡裝置,應在其移動范圍內(全行程)采取防護措施,防止移動造成的碰撞、夾擠。
5.排屑防噴濺措施
(1)采取斷屑措施防止產生長帶狀屑,設防護擋板防止磨屑、切屑崩飛;大量產生切屑的機床應設機械排屑裝置,排屑裝置不應構成危險,必要時可與防護裝置的打開和機床運轉的停止聯鎖;手工清除廢屑,應提供適宜的手用工具,嚴禁手摳嘴吹。
(2)機床輸送高壓流體的冷卻系統、液壓系統、氣動系統及潤滑系統,應設有防止超壓的安全閥或調整壓力變化的溢流閥,能承受正常操作時的內壓和外壓,系統的滲漏不應引起噴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