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必須辦理手續方可運輸;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方可承運。
(3)危險貨物裝卸過程,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4)托運人應說明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及發生事故后的應急處置,并按規定妥善包裝,設置相應標志。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告知承運人注意事項;還應提供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船)后必須洗刷干凈。
(6)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運;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時,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6)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 5%的裝卸量;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7)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貨物處于監管之下;應當宣貫或者噴涂符合要求的警示標志。
(8)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不得在居民點、行人稠密區、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瀏覽區停車。如需停車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運輸危險物品,應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行駛。
(9)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排氣管應裝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并配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10)運輸危險貨物應根據性質,采取防曬、防凍、控溫、防火、防爆、防水、防塵、防靜電和防散漏等措施。
(11)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經道路運輸的,應經始發地或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12)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其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