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憲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僅次于憲法。
行政法規
制定機關國務院,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
制定機關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規章
部門規章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機關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