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非法規本身有明文規定,否則法規一概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是法治的要求。因此,一般的原則是,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依照舊法解決(包括行為在新法前,結果發生在新法后);持續性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持續至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前的部分以舊法處理,新法實施后的部分以新法處理;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后,以新法處理。當然,如果法規有明文規定,可以溯及既往,或者
法律分析:
除非法規本身有明文規定,否則法規一概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是法治的要求。
因此,一般的原則是,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依照舊法解決(包括行為在新法前,結果發生在新法后);持續性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持續至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前的部分以舊法處理,新法實施后的部分以新法處理;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后,以新法處理。
當然,如果法規有明文規定,可以溯及既往,或者采取其他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怎樣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怎樣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怎樣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怎樣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