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省級政府,地(市、州、盟)政府,縣(市)級政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