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一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考點一:各類人員的培訓內容和時間(考頻 3 次)
(一)對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內容和時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1.初次培訓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主要負責人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 |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 |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 |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
2.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對已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有關領導,應定期進行再培訓,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①新知識、新技術和新頒布的政策、法規,
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
③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④典型事故案例。
3.培訓時間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3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2 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8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6 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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