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4.1.2 可知,第 1 類爆炸品可以分為 6 個項別,而每個項別又劃分成若干個配裝組。爆炸品總共可分為 13 個配裝組,用 A~S 字母表示,如 1.4S 表示第 1.4 項 S 配裝組爆炸品。
注 1:每一種特定包裝的物質或物品,都只劃分在一組配裝組中。由于配裝組 S 的標準是以試驗為依據的,因此這一組的劃分應與分類試驗相聯系。
注 2:配裝組 D 和 E 的物品,如安裝各自的引發裝置并與其包裝在一起,那么這些引發裝置至少具有兩種有效保護性裝置,以防止引發裝置意外啟動時引起爆炸。這種物品和包件仍被劃分在配裝組 D 或 E 中。
注 3:配裝組 D 和 E 的物品,如與各自的引發裝置包裝在一起,即使該引發裝置不具有兩種有效保護性裝置(即劃分在配裝組 B 中的引發裝置),但仍能確保這種貨物不會在運輸途中發生爆炸。這樣物品(包件)仍被劃分在配裝組 D 或 E 中。
注 4:各自具有引發裝置的物品,只要在運輸過程中引發裝置不被啟動,它們則可以被安裝或包裝在一起。
注 5:配裝組 C、D 和 E 的物品可以包裝在一起,這樣的包件劃分為配裝組 E。
爆炸品配裝原則是“如果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積載貨運輸,而不會明顯增加事故概率,或在一定數量情況下不會明顯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視其為同一配裝組”。
爆炸品的配裝,一般將性質相似的一類劃分為同一配裝類,并根據不同配裝類提出相應的隔離要求,屬于同一配裝類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運輸,屬于不同配裝組的爆炸品原則上不能放在一起運輸。
例如:1.1A 與 1.1B 不能配裝,即不能同箱運輸;1.1B 與 1.2B 可以配裝,即能同箱運輸。
爆炸品的包件具體是否在同一車輛或集裝箱中混合裝載,見表 4-6 的要求。
注:X-允許混合裝載。
a-含有第 1 類物品的配裝組 B 和含有第 1 類物質和物品的配裝組 D 的包件,如果經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認可的內部使用單獨隔艙或者將其中一個配裝組放入特定的容器系統從而有效防止配裝組 B 爆炸危險性傳遞給配裝組 D,可以裝載在同一個車輛或集裝箱中。
b-不同類型的1.6項N配裝組物品只有通過實驗或類推證實物品間不存在附加的殉爆風險時,可以按 1.6 項 N 配裝組一起運輸,否則應被認定具有 1.1 項的風險。
c-配裝組 N 的物品和配裝組 C、D、E 的物質或物品一起運輸時,配裝組 N 的物品應被認為具有配裝組 D 的特征。
d-含配裝組 L 的物質和物品的不同類型的包件可以在同一車輛或集裝箱內混合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