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設備要求
1.車輛技術要求
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危貨運輸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2)液體危險貨物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 1 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 2 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 18564.2-2008)的要求,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包括罐體載質量、罐體容積、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下次檢驗日期和緊急切斷裝置安裝情況等內容。
(3)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還應安裝符合《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GB 13365- -2005) 規定的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機動車尾部應安裝接地端導體截面積大于或等于 100mm2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且拖地帶接地端無論空載、滿載應始終接地。
2.車輛管理要求
(1)數量及所有權的要求
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 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 輛以上。
若為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少于 5 輛。
(2)罐體容積或車輛載質量要求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具體計算方法:罐體容積×充裝介質密度×裝載系數<該車核定載質量。<>
要求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 20m3,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 10m3,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 10t,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3)車型限制
1)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2)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3)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黃、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4)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4)車輛使用限制
1)嚴格禁止危險貨物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2)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有毒、感染性或者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但集裝箱運輸車(包括牽引車、掛車)、甩掛運輸的牽引車除外。
3)除運輸有毒、感染性或者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外,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和損害。
4)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