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第二節 事故調查與分析
考點 1:事故調查(考頻 1 次)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2.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對于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同一地區連續頻繁發生同類事故的,事故發生地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社會和群眾對下級政府調查的事故反響十分強烈的,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等事故調查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考點: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
事故調查組成員履行事故調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屬部門、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成員都要接受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也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可以在授權時一并進行,也就是說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
6.在實際開展事故調查時,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設立管理、技術、綜合等專門小組,分別承擔管理原因調查、技術原因調查、綜合協調等工作。
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事故調查組的委托,指定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負責相關調查取證工作。進行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表明身份、告知其權利義務,調查取證可以使用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完成調查取證后,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專門調查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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