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來源:第二章第二節工藝安全風險分析技術
考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事故類型 | 定義 |
物體打擊
| 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
車輛傷害 | 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
機械傷害
| 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
起重傷害
| 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 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等。 |
觸電
| 電擊、電傷、雷擊,不包括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觸電事故的危險。 |
淹溺 | 人體落入水中造成傷害的危險,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 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
灼燙
| 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 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
火災
| 由于火災而引起的燒傷、窒息、中毒等傷害的危險,包括由電氣設備故障、雷電等引起的火災傷害的危險。 |
高處墜落
| 指在高處作業時發生墜落造成沖擊傷害的危險。不包括觸電墜落和行駛車輛、起重機墜落的危險。 |
坍塌
| 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
冒頂片幫 | 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 |
透水 | 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 |
放炮 | 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
火藥爆炸 | 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儲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
瓦斯爆炸
| 是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
鍋爐爆炸
| 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鍋爐發生壓力急劇釋放、沖擊波和物體(殘片)作用于人體所造成的危險。 |
容器爆炸
| 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 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作,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
其他爆炸 (粉塵) | 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 (包括電氣火花)發生爆炸的危險。 |
中毒和窒息
| 化學品、有害氣體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等危險。 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
其他傷害 | 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
【習題】某電工在作業過程中,因上爬時不慎登空墜落,之后掉入水池中淹溺致死。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86),該起事故屬于()。
A.觸電
B.淹溺
C.高處墜落
D.其他傷害
【參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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