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十節 工傷保險條例
考點 2: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考頻 3 次)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歷年真題
甲市乙縣某石料公司風鉆工劉某感覺身體不適,去某醫院檢查顯示肺部有陰影,被診斷為職業病矽肺Ⅰ期。因石料公司不愿支付劉某的醫療費,雙方發生糾紛,劉某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的說法,正確的是()。
A.劉某罹患職業病,無須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B.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對劉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C.對劉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組由 3 至 5 名醫療衛生專家組成
D.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成員由乙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隨機抽取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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