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煤礦行業的不斷發展,2024年注安備考《煤礦》科目的考試內容也不斷刷新,涵蓋了更為廣泛和深入的知識點。對于考點36至40的學習,不僅要涉及理論歸納總結,更要理解其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這些考點對于確保煤礦過程的安全性至關重要。
第八章 機電運輸安全技術
第一節 礦井供電系統及電氣設備操作安全技術
考點 36:電氣設備操作與停送電安全技術
(一)一般規定
(1)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停送電規定執行。
(2)井上下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包括電纜,但機組電纜、裝煤機、綜掘機等的拖拽電纜除外),檢修或搬遷時必須切斷電源。
(3)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到所屬配電室或分路總開關辦理停電手續。
(4)執行停送電工作的必須是經考試合格,且有合格證的配電室值班員或本采區電鉗工,其他人員禁止操作或執行停送電工作。
(5)在進行檢修搬遷前,必須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合格的驗電筆驗電,確認無電后再將導體對地完全放電(井下必須先檢查瓦斯,當其濃度在 1.0%以下時方準放電),并按規定要求安裝短路接地線后方可工作。
(6)所有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只有執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摘下警告牌并送電,其他人員無權操作。
(7)掘進供電必須執行“三專”“兩閉鎖”,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風與電、瓦斯與電閉鎖。一臺專用變壓器只允許負擔同一個采區內的 4 臺局部通風機。專供系統必須專人負責,嚴禁隨意停送專供系統,專供系統停電檢修必須征得通風部門同意。
(8)為保證安全,局部通風機必須由通風人員開停。機電人員因檢修需試機時要有通風人員在場配合,機電人員不得開停局部通風機,在任何情況下風電、瓦斯電連鎖嚴禁甩掉不用。
(9)對于地面暫時不生產或不用的線路,必須從其供電的配電室切斷電源,并掛警示牌。對于井下的采掘、開拓工作面不生產或不用的線路,必須將操作開關、分路總開關停電并加鎖,但局部通風機不得停電。
(10)無論井上下,在檢修或搬遷完畢后,必須對設備詳細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截止工作票,發出送電命令,即認為線路或設備已經帶電,嚴禁再在線路上進行任何工作。(11)接受送電命令的人員必須清楚發令人的要求,不清楚不得執行停送電工作。
(12)在井下任何巷道密閉墻之內,不得留有任何電氣設備和電纜線,必須留時,需將密閉墻之內一切電氣設備或線路可靠地切斷電源,沒有特殊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送電。
(13)在送電之前,地面降配電人員要詳細檢查工作票是否截止。井下地區電鉗工要詳細檢查被送電的電氣設備、線路是否有“三無”“失爆”問題存在,風電、瓦斯電閉鎖是否正確,瓦斯濃度是否允許,否則禁止送電。
第二節 礦井供電三大保護及防爆安全技術
考點 37:礦井供電三大保護
煤礦井下供電系統的過流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統稱為煤礦井下的三大保護。
(一)過流保護
過流是指流過電氣設備和電纜的電流超過額定值,其故障有短路、過負荷和斷相 3 種形式,保護措施有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斷相保護。
(二)漏電保護
當電氣設備或導線的絕緣損壞或人體觸及一相帶電體時,電源和大地形成回路,有電流流過的現象,稱為漏電。井下常見的漏電故障可分為集中性漏電和分散性漏電兩類。集中性漏電是指漏電發生在電網的某一處或某一點,其余部分的對地絕緣水平仍保持正常。
分散性漏電是指某條電纜或整個網絡對地絕緣水平均勻下降或低于允許絕緣水平。漏電保護是電網的漏電流超過某一設定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或發出警信號的一種安全保護措施。
(三)接地保護
接地保護是將正常情況下不帶電,而在絕緣材料損壞后或其他情況下可能帶電的電器金屬部分(即與帶電部分相絕緣的金屬結構部分)用導線與接地體可靠連接起來的一種保護接線方式。
第三節 運輸安全技術
考點 38:刮板輸送機安全技術
必須在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人行道一側 2m 內各安裝 1 套組合信號裝置。啟動前刮板輸送機司機必須發出信號,向工作人員示警,然后點動一次。如果轉動方向正確,又無其他情況,方可正式啟動運轉。刮板輸送機操作按鈕布置在刮板輸送機機頭一側并與信號按鈕放置在一起。
禁止無信號開機,傳遞信號要求是“一聲停、二聲開、三聲倒轉”。禁止強行啟動。一般情況下都要先啟動刮板輸送機,然后再往刮板輸送機的中部槽里裝煤,不得頻繁點動刮板輸送機,重載時必須先進行人工清理。掘進工作面在迎頭進行爆破時,必須把電機、開關、減速箱、管路、電纜等保護好。不允許向中部槽里裝入大塊煤或矸石,如發現應該立即處理,以防損壞刮板鏈或引起飄鏈、掉鏈等事故。刮板輸送機應盡可能在空載狀態下停機,在生產過程中,要控制上煤量的大小,避免因堆煤將刮板輸送機壓死或引起斷鏈條。
刮板輸送機與轉載搭接時要保證搭接高度在 0.3m 以上,前后交錯距離不小于 0. 5m。防止煤炭堆積在鏈輪附近,被回空鏈帶入中部槽底部。應經常保持機頭、機尾的清潔,加裝合格的擋煤設施。做好機道內浮煤清理工作。嚴格執行停機處理故障、停機檢查制度,停機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手把上懸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警示牌。
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合格、牢固可靠的壓柱。壓柱必須打在機頭、機尾架上,嚴禁打在減速機、電機上,嚴禁使用單體或剛性壓柱。壓柱上方必須拴保險繩,防止壓柱傷人。嚴禁在中部槽內行走,嚴禁乘坐刮板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發生飄鏈事故時,應查明原因處理好后方可繼續運行,處理飄鏈嚴禁在運行當中人力踩壓或用工具撬、壓。
刮板輸送機的日常維護管理要做到“三平、兩直、兩無、四勤”:
三平:中部槽接口平,電機和減速機底座平,電機、減速機、液力聯軸器在同一水平。
兩直:機頭、中部槽、機尾對直,電機、減速機中心線對直。
兩無:無竄動、無扭曲。
四勤:勤檢查、勤注油、勤清理、勤檢修。
考點 39:《煤礦安全規程》
第三百一十一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并滿足礦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 20h 內排出礦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 20h 內排出礦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
第三百一十三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 8h 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 4h 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第三百一十四條 水泵、水管、閘閥、配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須全面檢修 1 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 1 次聯合排水試驗,提交聯合排水試驗報告。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 1 次。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者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受此限。(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置 1 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 2/3。采用將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的方式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條(二)的規定。使用吊桶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使用專用箱。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或者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者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電雷管時,不得超過 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 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物品,都不得超過 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當保證罐籠或者吊桶不震動。
(六)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者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四十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 3m。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置 1 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者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專人護送。跟車工、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當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井下采用無軌膠輪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四十一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 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第三百四十二條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當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后,應當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 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五十五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當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六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爆破作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藥卷上。(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五十七條 裝藥前,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者巖粉,再用木質或者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者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當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七十條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三百七十一條 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者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至少等待 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待 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七十二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應當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完成處理工作,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 0.3m 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者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者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九章 露天煤礦災害防治技術
第一節 露天開采概述
考點 40:爆破安全警戒應遵守的規定
(1)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2)警戒哨與爆破工之間應執行“三聯系制”也就是爆破區負責人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一次信號,確認警戒人員到達警戒地點,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撤出警戒區,設備撤至安全地帶,然后警戒人員向爆破區負責人發回安全信號,爆破區負責人令起爆人員作起爆預備;起爆預備完成后,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二次信號,然后再向起爆人員發出起爆命令,進行起爆;起爆后,確認無危險時,爆破區負責人和起爆人員進入爆區進行檢查,無問題后,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3)因爆破發生中斷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