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時間數字類考點總結
一、小時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特種設備重大事故: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特種設備較大事故: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特種設備一般事故: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二、日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逃匿的處15日以下的拘留。
2、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3、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5、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內提出。
6、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7、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8、行政處罰,到期不花費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10、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11、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13、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
14、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
15、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
16、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申請仲裁的,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完成審查和發證工作的時限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之內。
18、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19、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0、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1、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22、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
23、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2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25、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辦,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辦條件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26、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27、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辦,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28、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
29、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30、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31、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申報,受理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托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托運人將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32、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許可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申請,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34、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許可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35、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6、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37、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38、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許可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39、爆破作業的安全許可,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40、技術資料移交歸檔,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41、特種設備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42、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43、特種設備辦理行政審批是,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
44、事故續報、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
45、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6、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7、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48、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49、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50、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