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章重點法律特征規范和法律效力。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法的特征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章重點法律特征規范和法律效力。
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和基本內容
(一)法律規范
規范分為技術規范和社會規范。
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 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 3 個要素構成。
(二)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的效力和時間效力。
(1)關于人的效力
立法原則大體 3 種情況:
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
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
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
我國采用的是屬地與屬人相結合的原則。
(三)法的特征
憲法: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稱為為母法或最高法律。
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其地位僅次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名稱通常為條例、辦法、決定等。 行
政法規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約束力。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不得與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地方性法規: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法律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依照法律、 政法規或國務院的授權指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 行
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1)依據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劃分,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2)依照法律效力范圍劃分為特殊法和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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