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重點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立法目的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重點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排除適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已經規定的,不適用安全生產法;但上述特殊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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