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生產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 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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