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考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點:管理人員職責及任免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考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制止、糾正三違)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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