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考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考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礦山 、金屬 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礦山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 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三同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 )未按照規定對礦山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 )礦山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3 )礦山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 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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