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點及重點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考點消防法中關于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規定。
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重點:消防法中消防組織和滅火救援的規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點及重點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考點消防法中關于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規定。
消防組織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1)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4)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5) 離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注:港、機、核、發、燃、倉、遠)
滅火救援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
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
障。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施工、使用或停產停業并處以相應罰款
罰款事項 | 罰款金額(萬元) |
建設過程中違法 | 3-30 |
相關單位違法 | 1-10 |
建成后違法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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