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章節易考點總結分析,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的規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章節易考點總結:道路通行規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章節易考點總結分析,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的規定。本規定主要強調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機動車通行規定以及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別規定。
道路通行的規定
(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二)機動車通行規定
1、機動車載物行駛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交叉路口行駛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三)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1、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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