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河北應急管理廳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
1 | 資格證書 (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 | 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四項“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3 | 執業證 | 申請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4 | 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申請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5 | 履職情況證明 | 申請延續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項“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書面陳述、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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