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9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晉應急發〔2021〕74號
各市應急管理局,各有關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晉政辦發〔2021〕9號),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山西省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3月24日
山西省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醫藥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9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醫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分級分類監管是指根據企業經濟屬性和生產規模等進行分級,根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簡稱省級)負責指導全省有關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縣(區、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以下分別簡稱市級、縣級)負責行政區域內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第二章 分級分類
第一節 分級
第五條 根據企業經濟類型和規模大小,對企業進行分級,對不同級別的企業分別由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歸口監督管理。
對化工及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省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省屬企業(總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監管;市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所屬各生產單元、省屬企業所屬各生產單元和市屬企業的安全監管;縣級負責其他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
對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省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省屬企業(總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監管;其他經營企業分級監管辦法由市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后執行。
無儲存的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可不分類,但應明確分級監管部門、檢查頻次和監管責任。
第六條 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自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納入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節 分類
第七條 根據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西省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類指南》(詳見附件),將企業安全風險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紅色)、B(橙色)、C(黃色)、D(藍色)四類,A類(紅色)為重大風險、B類(橙色)為較大風險、C類(黃色)為一般風險、D類(藍色)為低風險。
第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企業如實填寫《山西省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類指南》,在5個工作日內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
(二)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接到企業報送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實。企業對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現場提出申辯或復核。
(三)各市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工作完成后,由市級將化工及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分級分類信息統一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報送企業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行業類型、企業所有制類型、企業地址、評估分數、分類結果、分級監管部門及監管責任人員等。
省應急管理廳審核后,統一公告全省化工及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和省級負責監管的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分級分類結果;市級負責公告其他化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分級分類結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級監管企業的檔案信息,實現全省監管企業分級分類“一企一檔”并實時更新。
第三節 分類調整
第九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分類實行動態管理,一般采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經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后,符合本實施辦法相關條件的,可越級升降。
第十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重新確定其安全生產類別。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完成的;
(三)企業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的;
(四)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預警系統無故連續3天離線或連續2天未進行安全承諾的;
(五)已納入分級分類監管企業存在改、擴建行為的;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2次無故不參加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服務、日常監管檢查反饋會議的;
(七)其他應當調整安全風險情形的。
第十一條 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企業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類別升降情形的,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改變企業類別。對年度企業安全風險類別出現調整的,由省、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第十二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企業提出申請或者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取締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且原料、產品等化學品處置完畢的;
(五)其他應當退出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分類評定結果,對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
(一)對A類(紅色)企業實行重點盯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落實整改措施不得生產作業;
(二)對B類(橙色)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三)對C類(黃色)企業實行日常監管,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四)對D類(藍色)企業實行服務指導,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要根據企業類別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加強對A、B類企業的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各類別企業的檢查頻次不得低于本實施辦法的最低頻次。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