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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煤炭先進產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不得確定為先進產能煤礦的17種情形,列舉了原則上不得核增生產能力的災害嚴重礦井,要求切實做好能源保供期間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工作。
2019年公布的《煤炭先進產能評價依據(暫行)》劃定了機械化程度、資源利用率、安全生產、能耗和環保、產品質量5方面標準。去年5月,新修訂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發布,進一步加強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范產能核定工作。
其中,《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規定了不得核增生產能力的20種情形。本次通知里規定的不得確定為先進產能煤礦的17種情形中,有15種與之對應。由此可見,加強和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范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是保障安全生產、提升煤炭安全穩定供應能力的必然之舉,也是一以貫之之舉。
當前世界局勢復雜演變,國際能源價格持續高位波動,對我國能源安全和經濟平穩運行帶來更大不確定性和挑戰。
在此背景下,全力保供,充分發揮我國富煤的資源稟賦特點,支持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對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但仍需警惕,在煤礦全力保供之際,煤礦安全風險也在加劇,極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因此,如何正確處理好安全與保供的關系,科學合理核定產能、有序釋放優質產能,安全穩供保供,這樣的問題還需常問常新、常思常慮。
對于政府監管部門和執法單位來說,要著眼于“嚴”。相關部門須嚴格先進產能釋放標準,嚴格生產能力核增標準,緊盯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大災害,堅決消除事故隱患,絕不能讓不安全因素拖保供“后腿”。對于煤炭企業而言,要著眼于“責”。切實承擔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紅線意識,把防范遏制煤礦事故作為首要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降低安全標準。同時,要履行好生態保護修復責任、電煤保供穩價責任等,為確保煤炭安全平穩供應創造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