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7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仙巖街道應急管理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對溫州某標準件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有4名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出口缺少應急燈、疏散警示標識。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生產經營場所設有出口但標志不明顯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處罰理由及結果:
上述公司在生產期間,生產經營場所安全出口警示標志不明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規定,構成生產經營場所設有出口但標志不明顯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以及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中(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溫州某標準件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并對直接負責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期間,出口應隨時保持暢通,不得堆放有礙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出口。實際上,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建設不符合安全要求,沒有設置緊急出口;或者有的設置了緊急出口,但出口標志不明顯;或者出口、疏散通道人為因素堵塞、封閉、鎖閉,導致不能保持暢通,發生事故時起不到緊急疏散、逃生作用。
上述案件被處罰的溫州某標準件有限公司,就屬于典型的雖然設置了出口,但是卻未配備出口所需的應急燈、疏散警示標識。應急燈、明顯的疏散警示標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給予從業人員的撤離提供明顯的方向與幫助,減少人員傷亡,同時也有利于救援隊伍及時順暢進入事故現場,開展搶救工作。
在日常的檢查巡查和動態監管過程中,一些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職不到位,重生產、重效益,輕管理、輕教育,更有甚者對隱患和風險熟視無睹、心存僥幸,終致積小患釀大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