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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網傳8月28日下午,位于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的某精細化工廠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兩名工人死亡。據知情人介紹,事故原因為生產三氯化磷過程中發生爆炸,導致黃磷泄露造成自然,工人王某賀當場死亡。
另一名工人李某祥被嚴重燒傷,送往徐州九七醫院(陸軍第七集團軍醫院)燒傷科緊急救治,因傷勢嚴重救治無效死亡。據了解,死者王某賀50多歲,李某祥66歲,二人均系徐州市銅山區柳泉鎮東馬村人。
知情人告訴記者,按照徐州市政府有關要求,該精細化工廠應于2022年6月底完成停產搬遷,目前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屬于非法生產狀態。
涉事化工廠官網顯示:幾年來,被相關單位授予“高新技術企業”、“江蘇省百佳企業”、“AA級資信企業”、“明星私營企業”、“江蘇省優秀民營企業”等榮譽。記者發現,這么多的榮譽唯獨沒有安全生產之類的榮譽,可見,該企業在安全生產領域不夠突出。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條文釋義:一、違法行為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180日內3次或者1年內4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根據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排除、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180日內未受3次或者1年內未受4次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以及180日內3次或者1年內4次受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但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均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2.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本法第2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是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本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有若干規定,例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等。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根據本條的規定,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3.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4.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根據本法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整頓。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不執行停產停業整頓的,就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本條違法行為的主體包含兩類:一是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二是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法律責任
1.予以關閉,依法吊銷有關證照。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具有本條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不能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這里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關閉,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來說,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在實施時應當慎重。對于不依法執行這些措施,甚至因此導致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于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在予以關閉的同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這里的“吊銷有關證照”,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取消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包括吊銷營業執照、吊銷采礦許可證、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獲得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吊銷采礦許可證,是指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取消有違法行為的單位所取得的許可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憑證,取消其采礦的資格;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指由負責頒發許可證的有關部門取消違法單位所取得的許可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合法憑證,取消該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本條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這里的5年內包含本數。《意見》規定,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并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這一規定還吸收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內容。其中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情節嚴重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于具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該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施終身禁業限制,即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