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201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制定印發了《關于貫徹依法治國改進和規范事故責任表述的意見》,規定了事故責任的正確表述方式,值得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
一、分類規范事故責任表述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三定”規定及相關文件等,確定事故責任單位及人員失職行為性質,參考借鑒現有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中的規范用語,分類進行責任表述,不再使用“不到位”“不嚴”“不深入”“不徹底”等詞語。
1、直接責任者的責任表述
對違規許可、審批、驗收、檢測等行為表述為:
工作失職,不依法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審批;
對不符合要求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生產場所等準予審核驗收合格;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等。
對違規監督檢查行為表述為:
工作失職,未按有關規定將涉事企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有關規定督促整改;
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未對涉事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不力,未發現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等。
對違規決策部署行為表述為:
工作失職,違反有關規定作出決策;
未落實上級或有關部門的要求;
未按規定及時出臺有關文件、標準等。
2、主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表述
疏于管理,不依法或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下級單位、部門履行職責,對下級單位、部門存在的XX問題失察等。
3、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表述
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下級單位、部門存在的XX問題失察等。
二、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增加責任單位法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1、增加責任單位法定職責的內容
撰寫調查報告時,在部門和單位責任問題部門,明確列出與事故有關的法定職責,使相關事實、責任劃分、追責建議直接的關聯度更加直觀明晰。
2、增加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在調查報告中詳細注明適用的法律法規名稱及具體條款內容,以便更好地體現依法行政、依法定責、依法處理的法治精神。
來源:海川化工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