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行業、領域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功能區管理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同樣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并按照職責對管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這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它們也承擔著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