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規定介紹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 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 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規定介紹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 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通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
《刑法修正案(十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險作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