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1)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 3 年的;
(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3)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4)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5)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6)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