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爆炸物品的工廠在總體規劃和設計時,應嚴格按照生產性質及功能進行分區使各分區與外部目標、各區之間保持必要的外部距離。內部距離—危險品生產區內危險性建筑物之間以及危險建筑物與周圍其他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外部距離—危險品生產區內的危險性建筑物與其周圍村莊、公路、鐵路、城鎮和本企業生活區(住宅區、管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