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管理范圍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 50 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的公路營運車輛類型主要有:
(1)載客汽車;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3)半掛牽引車;
(4)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 12t 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2.監督管理原則
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3.標準要求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4.車輛選購要求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
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
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要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
5.車輛監控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的責任主體。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具體制度如下:
(1)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2)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3)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4)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 50 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
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 100 輛車設 1 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 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 50 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限值的設置,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 24h 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8h,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 4h,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 2h,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 20min,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 80%的要求。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 6 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 3 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6.法律責任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款:
(1)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2)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 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3)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或者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的。
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處 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罰款。
道路運輸企業或者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