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2021年7月15日5時33分左右,位于阜寧縣上海路與香港路交叉口的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建設項目施工工地,作業人員在對3#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進行頂升加節時,發生一起塔機傾覆事故,事故造成2名頂升作業人員死亡、1名塔機駕駛員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78.59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直接原因
頂升作業人員在進行第一次頂升作業時,未將套架左側的爬爪放置在踏步頂端,導致本應由兩側爬爪同時承受的塔機套架及以上部分重量全部由套架右側爬爪承受。套架右側爬爪超載發生塑性變形并斷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穩下墜。在沖擊荷載作用下,塔機附著以上塔身及結構重心偏移傾覆,頂升作業人員陳某紅和李某華未佩戴安全帶,陳某紅、李某華及塔機駕駛員隨傾覆的塔機從高處墜落。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胡某華,男,3#塔機實際所有人、施工現場管理負責人。將3#塔機非法掛靠鴻祥公司(塔機租賃和安裝單位)從事塔機的日常維護、保養、頂升工作,在塔機頂升作業相關人員配備不足,未開展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監理旁站和安全員現場監督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塔機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 王某紅,男,鴻祥公司(塔機租賃和安裝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未嚴格執行塔機頂升作業現場管理規定,在不具備頂升作業條件的情況下,違章安排人員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 王某峰,男,施工單位項目部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建筑起重設備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塔機頂升作業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未告知監理進行旁站,頂升作業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 魯某成,男,施工單位項目部安全負責人。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2. 劉某衛,男,施工單位項目部項目經理。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3. 顧某龍,男,施工單位總經理。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 徐某良,男,建設單位董事長。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 郭某南,女,監理單位項目監理部專業監理工程師。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6. 季某磋,男,監理單位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7.徐某斌,男,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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