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人事〔2007〕44號),經各單位組織申報,省級、部門注冊機構初審,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合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準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條件的人員注冊。同時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公告有異議,應當以真實身份(單位提出的應當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書面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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