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多次檢查責令整改仍發事故,玩忽職守是否存在?
中國安全生產網2017-08-01 08:30:14
玩忽職守是否存在,你怎么看?
吊籃從天而降,外來人員當場死亡。建管站人員曾多次前往事發工地檢查,責令其整改隱患,“檢查、責令”背后是否履職到位?與事故發生有無關聯?日前,湖南洞口縣人民法院正式開庭,該起案件引起廣泛關注。
■波波
案情
孫傳峰是湖南省洞口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副站長。該縣高沙廉租房項目自2015年開工以來,孫傳峰等人先后6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下發了5份整改通知書,同時還下發了針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責任人不在現場履行職責的告誡書、起重機械設備限制使用令等,還在物料提升機電源箱上粘貼了停工整改封條。
2016年6月27日,工地物料提升機發生故障,工地現場負責人黃啟茂找曾傳柏進行維修。在黃啟茂指揮曾傳柏拆卸電機時,一號吊籃急速下墜,把站在下方的外來人員袁通淼當場砸死。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孫傳峰、彭小濤等人作為洞口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的工作人員,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建議洞口縣建設局給予上述人員行政警告處分。
2017年2月20日,洞口縣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二人進行立案調查。檢察院認為,二人未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導致安全隱患在施工過程中長期存在,發生事故,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遂將二人起訴至洞口縣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本案開庭,雙方針對案件焦點展開辯論。
焦點一
建管站人員是否采取了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
檢方主張,被告孫傳峰、彭小濤等人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多次,但兩名被告不認真履行職責,只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未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
辯護人認為,所謂被告“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只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指控沒有事實依據。“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實質上是要求建管站人員督促施工方排除事故隱患,而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隱患能否得到治理從根本上取決于生產經營單位,建管站人員固然有督促之責,但保證不了督促一定會“有效”。
檢方反駁,《洞口縣建管站2015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要求,建管站“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
辯護人指出,新《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但在司法實踐中,安監人員的職責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機關認為安監人員到企業檢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就是排查隱患,還要負責排除。《洞口縣建管站2015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中關于建管站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就反映了這種錯誤認識。
焦點二
建管站人員是否存在主觀過失?
辯方認為,玩忽職守罪只能由過失構成,兩名建管站人員對事故發生不存在主觀過失。被告人孫傳峰可以預見到工地沒有安全圍擋,外來人員可能會容易進入,但他無法預見到后面發生的一系列事實。比如,他無法預見黃啟茂對袁通淼擅自進入工地不予阻止,無法預見黃啟茂找沒有特種作業維修資質的人來維修物料提升機,他無法預見袁通淼會站在吊籃正下方觀看拆卸電機,而黃啟茂不聞不問。
檢方則認為,任何一起安全事故都是意外、偶然發生的,兩名被告人對事故存在主觀過失。
焦點三
檢方起訴建管站人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隱患是否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
辯護人認為,如果該起事故是由于物料提升機本身存在安全問題造成的,如安裝完畢后無檢測報告、未辦理使用登記等,而建管站未能提出該隱患,導致機體發生傾覆,砸死現場工人,那么,把責任歸咎于安監人員督促整改隱患不力尚可理解。
但該起事故是由于拆卸電機后,鋼絲繩失去控制,吊籃從天而降,這是物料提升機操作的基本常識,與其安裝質量無關,與兩名被告人提出的物料提升機無檢測報告、未辦理使用登記等隱患整改沒有到位也無關系。
關于施工管理人員不在現場問題,辯護人認為,施工單位實際承包人毛秋蓮不具備施工資質,以雪峰公司的名義承接工程,而項目經理王維石、安全員劉興順更是有名無實,根本無法到崗履職,工地的管理人員只有現場負責人黃啟茂。
辯護人認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在于黃啟茂聘請無特種作業維修資質的人進行維修,并任由外來人員進入工地。另外,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在于:毛秋蓮、曾秋安違反《建筑法》規定,借用雪峰公司的名義參與招投標,后又以雪峰公司名義承包工程,而雪峰公司配合他們弄虛作假,致使不具備施工資質、沒有安全管理能力的毛、曾二人成為實際承包人。毛秋蓮、曾秋安聘請無專業資質、無安全管理能力的黃啟茂擔任現場負責人,且缺乏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而被告人督促整改不力的那些安全隱患,其實與袁通淼之死并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此事故隱患并非彼事故隱患,不能混淆。
檢方對辯護人上述主張沒有做正面回應,只是指出分析事故隱患與認定兩名被告人玩忽職守并無關聯。
截至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編后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隱患排查治理是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一出事故就說安監人員監管不到位、玩忽職守似乎不妥,值得商榷。關于本案,本報將持續跟蹤報道,歡迎參與討論。
編輯:楊華
下一篇:應急演練要“演”真“練”實